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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纪法学习】第十三期

来源:吉林市纪委监委   发布时间:2021-09-07 17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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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.监察官的(   )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该监察官所任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,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。

 2.监察官涉嫌违纪违法,已经被立案审查、调查、侦查,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,按照(   )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。

 3.实行监察官责任追究制度,对(   )造成严重后果的,终身追究责任或者进行问责。

 4.监察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,应当追究(    )的责任。

 5.监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(   )打击报复。

 6.对监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、侮辱诽谤、暴力侵害、威胁恐吓、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,应当(   )。

 7.监察官实行(   ),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保险、福利待遇。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,由国家另行规定。

 8.监察官因公致残的,享受(   )。监察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,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。

 9.监察官对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、处分和人事处理不服的,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(   ),提出申诉。

 10.有关监察官的权利、义务和管理制度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》已有规定的,适用本法的规定;本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(   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 

 答案

 1.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及其配偶

 2.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

 3.滥用职权、失职失责

 4.负有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

 5.监察官及其近亲属

 6.依法从严惩治

 7.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

 8.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

 9.申请复审、复核

 10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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